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