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牙膏备案前,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牙膏或者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