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牙膏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进口牙膏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