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公布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等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直接设立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