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八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进行评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应当由渔业、环保、水利、交通、海洋、生物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