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