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破坏、侵占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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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