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是指为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 根据保护对象资源状况、自然环境及保护需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对核心区应当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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