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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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