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第十八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 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