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第十七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