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针对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的繁殖期、幼体生长期等生长繁育关键阶段设定特别保护期。 特别保护期内不得从事捕捞、爆破作业以及其他可能对保护区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特别保护期外从事捕捞活动的,应当按照《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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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