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三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