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三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按照下列方式命名: (一)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保护对象名称+“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三)具有多种重要保护对象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四)主要保护物种属于地方或水域特有种类的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所在区域名称+特有鱼类名称+“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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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