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概况;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实验区)等; (四)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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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