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二条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概况;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实验区)等; (四)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申报设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书,主要包括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保护价值、区域范围、管理机构、管理基础等概况; (二)综合考察报告,主要包括保护物种资源、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状况、保护区管理条件和综合评价等; (三)保护区规划方案,包括规划目标、规划内容(含核心区、实验区)等; (四)保护区大比例尺地图等其他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