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

第十一条

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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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