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设立第十一条拟设立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跨行政区域或管辖水域的,由相关区域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后共同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