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申请检查人员回避、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规定所称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的义务,包括: (一)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检查,不得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二)如实回复函询或者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及时就相关事项进行说明; (三)按照要求及时提供执法检查所需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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