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被检查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拒绝提供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电子数据、文件和资料等,拒绝参加或者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约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依据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未作处罚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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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