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 第四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对被检查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意见书等监管措施。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