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约谈被检查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约谈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认定的事实,可以约谈被检查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责任人员。 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工作,或者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前款规定的约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