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四十二条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聘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申请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的,检查组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被检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毁损、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 据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经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聘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申请有权机关冻结或者查封等保全措施。 采取保全措施的,检查组应当通知被检查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期间,被检查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毁损、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