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四十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四十条
检查组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人电子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比对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检查组形成新的电子数据的,应当通过取证说明、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形成方式或者过程。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 据
检查组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人电子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分解、转换、计算、统计、比对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 检查组形成新的电子数据的,应当通过取证说明、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记录电子数据的形成方式或者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