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证 据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