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收集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应当尽可能取得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可以制作复印件、影印件、节录本等复制件。 能够证明合法来源,与原件一致的复制件可以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使用。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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