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证 据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在现场检查中可以要求被检查人对相关检查事实进行确认,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 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载明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开展时间、检查内容、确认的事实等内容。 被检查人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无异议的,视为被检查人认可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载明的内容。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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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