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可以根据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变更下列事项,并书面告知被检查人: (一)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检查期限范围可以追溯或者顺延的,调整检查期限范围; (二)执法检查通知书载明可以对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开展检查的,增加、变更被检查人的分支机构、营业网点; (三)增加、变更检查人员; (四)变更检查开展时间。

制定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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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