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二节 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进场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 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配合检查的义务,并由被检查人签字、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