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对重大、特殊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自行开展现场检查。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管辖权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逐级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或者由共同上级行直接指定管辖。 对重大、特殊案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指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或者自行开展现场检查。 作出指定管辖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当出具指定管辖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