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不再立项,在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现场检查 / 第一节 检查的准备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突发风险事件等拟对被检查人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当立项、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已经列入执法检查计划的现场检查项目可以不再立项,在制定检查方案,经法制审核后,报本单位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