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九条
国家民委统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统计工作制度,对全国民族统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保障民族统计工作经费; (二)健全民族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少数民族和民族自治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表制度,按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 (三)负责与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科技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等同级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合作,组织、指导、协调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的统计工作; (四)搜集、整理、审核、发布全国民族统计资料; (五)统筹建设、管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运行监测系统; (六)组织或指导全国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开展全国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监测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