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