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对在民族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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