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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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