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责任机制,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定期检查并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