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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