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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