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