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