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民委每年以办公厅的名义对在保障民族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统计员给予表彰。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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