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六条

民族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全国民族统计资料由国家民委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民族统计资料由本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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