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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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