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四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向上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和其他统计材料,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对审核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应当逐级核实确认,并对数据中异常变动情况予以说明。制定机关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