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合理配置统计员,不断充实统计力量。统计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离统计岗位时,应选派有能力承担规定责任的人员接替并做好统计工作交接,并及时告知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及时进行调整。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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