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制定机关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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