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
- 制定机关
-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录入、审核、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认真审核调查对象或下级民族工作部门报送的原始资料,努力减少数据处理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