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认真受理、核实、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