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执法检查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泄露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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