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