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三十九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九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