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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