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三十八条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处罚对象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处罚对象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统计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统计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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