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 制定机关
- 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