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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