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交监督检查报告,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一)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二)发现统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错误的,应当及时补充或者重新调查;
(三)按照违法行为性质、情节,提请上一级或者移交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四)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统计违法事实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不予处理。
- 制定机关
- 统计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