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按规定制作执法文书,如实记录执法检查人员询问情况和检查对象反映的情况以及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在有关笔录上签名。制定机关统计局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