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二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执法检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统计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和执法监督检查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制定机关
统计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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