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家信访局及其司(室、中心)使用视频信访系统,按照“谁主办,谁报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召开视频会议需经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组织视频培训需经人事司、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开展视频会商需经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 制定机关
- 信访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国家信访局及其司(室、中心)使用视频信访系统,按照“谁主办,谁报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召开视频会议需经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组织视频培训需经人事司、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开展视频会商需经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