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国家信访局及其司(室、中心)使用视频信访系统,按照“谁主办,谁报批,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按程序报批。

召开视频会议需经办公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组织视频培训需经人事司、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开展视频会商需经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会签。

制定机关
信访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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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