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四章 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视频信访系统设备配置变更报备机制。各省要固化系统联调成果和技术状态,不得随意变更视频信访系统的网络与设备、系统配置、技术参数等。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调整配置的,须提前1个月向国家信访局信息中心书面申请。

制定机关
信访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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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视频信访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