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第二章 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