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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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pdf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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