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29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5月23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12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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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pdf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