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内水、危险货物,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