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海上设施、内水、危险货物,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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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