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 第五节 违反海上搜寻救助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船舶、海上设施不依法履行海上救助义务,不服从海上搜救中心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